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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父亲去世前向儿子转账是赠与还是遗产?

2024-02-19 08: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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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都应该做好备注。是赠与,是保管,做好说明,事后就不会说不清楚。

  正如,《热辣滚烫》中提到的,转5000块钱,都用了有寓意的数字,无非就是让法官在判断的时候能有一个刚好的主观印象。

  像本案中,如果在转账的同时配合一个转款说明,或者做一个赠与协议,则很多纠纷就会避免。

  当然,如果父亲在去世前能通过一份遗嘱的方式,把自己资金的安排说清楚,最终也许就不会让子女们对薄公堂。

  1.请求判令被告翠娃娃5返还被继承人二娃错埠岭7号3栋东舍24户房屋拆迁补偿款767816.85元,该款项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二娃(2017年3月19日去世)与翠花(2005年12月22日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六人,即翠娃娃1、翠娃娃2、翠娃娃3、翠娃娃4、翠娃娃5、翠娃娃6。

  2015年7月27日,二娃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获得房屋补偿款767816.85元,2015年12月3日存入二娃名下账户中,2015年12月28日,该款中的700170.14元被转入翠娃娃5名下中信银行6账户中。

  另查明,2021年11月3日,翠娃娃3、翠娃娃6向法院起诉翠娃娃5、翠娃娃2、翠娃娃1、翠娃娃4,要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二娃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平支路6号203户房产;2.请求判令被告翠娃娃5返还被继承人二娃错埠岭7号3栋东舍24户房屋拆迁补偿款767816.85元,该款项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被继承人遗嘱,被继承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原、被告系同一顺序继承人,所继承份额应当均等。被告翠娃娃5一直与被继承人二娃共同居住,可以多分,综合本案情况,继承人可继承份额分别确定为翠娃娃1,12%、翠娃娃2,12%、翠娃娃3,12%、翠娃娃4,12%、翠娃娃5,40%、翠娃娃6,12%。其中被告翠娃娃2、翠娃娃1同意遗产按照被告翠娃娃5的意见,其份额由翠娃娃5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翠娃娃5可继承64%份额。”遂作出(2021)鲁0203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一、被继承人二娃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平支路6号203户房产由原告翠娃娃3、翠娃娃6、被告翠娃娃4、翠娃娃5按份继承共有。二、各继承人对上述一项房产继承份额为:原告翠娃娃3继承12%份额、原告翠娃娃6继承12%份额、被告翠娃娃4继承12%份额、翠娃娃5继承64%份额。

  案件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翠娃娃5归还翠娃娃3(家中遗产房屋拆迁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其中叁拾万元还给翠娃娃3,第一笔於本月二十三日有一个理财账户到期,金额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另外家中有现金贰万元整,小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先给翠娃娃3,第二笔於五月二十三日到期,翠娃娃5再给翠娃娃3人民币柒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备注:翠娃娃3和翠娃娃6到法院撤销起诉家中拆迁款后方可有效。

  另外,翠娃娃5到期不兑现造成后果由翠娃娃5本人承担,翠娃娃3和翠娃娃6可以重新起诉家中遗产房屋拆迁款。”之后落款“承诺人:翠娃娃5(签名)”“证明人:翠娃娃4(签名)”“起诉人:翠娃娃3(签名)”,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

  原告方另提交翠娃娃5、翠娃娃6于2021年10月23日的通话记录一份,通话内容为协商分割涉案款项的问题。

  被告翠娃娃5的代理人提交法院(2022)鲁0203民特2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于2022年6月13日认定翠娃娃5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洋担任翠娃娃5的监护人。

  翠娃娃5的代理人据此对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提出质证意见:“《还款计划》仅有被告翠娃娃5的签字,其余所有内容都不是被告翠娃娃5自己书写的,内容也不是被告翠娃娃5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中没有被告翠娃娃5的捺印和对内容的捺印确认,因此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份凭据的由来是本案当事人在12600号案件审理中由被告翠娃娃4将被告翠娃娃5叫到家中,喝完酒后让被告翠娃娃5签的空白的,理由是要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根据法律规定该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翠娃娃5患有精神障碍,应该撤销该证据。从笔迹看证明人、起诉人的名字都是一个人书写,所以该证据存在瑕疵,根据法律规定该证据不能使用。”

  针对该质证意见,原告的意见为:“被告翠娃娃5不是出生就有精神疾病,年轻时还当过兵,是后期才有的这个疾病,被告翠娃娃5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2022年才经法院确认的,因此在2022年之前所做的电话录音等都是真实意思表示,电话录音的对象是其亲妹妹,还款计划是其亲哥哥,不存在认识对象错误的情况。”关于各方提交的证据,经询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二娃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翠娃娃5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00170.14元是遗产还是赠与。

  原告方认为:该笔款项是遗产,因此有权向被告主张,且被告承认是自己把钱取走,未经二娃同意,取款签字是被告翠娃娃5所写,并非二娃本人签字,因此更无法说明该笔款项是赠与,反而说明是被告翠娃娃5自作主张将款项转走,作为二娃的继承人,原告保留追究对被告翠娃娃5的刑事责任。

  被告翠娃娃5的代理人认为:1.本案争议的财产是二娃生前处分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财产是遗产,也就是说二娃在去世后该笔财产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本案争议的财产不属于二娃的遗产范围。2.二娃赠与给被告翠娃娃5的前提和基础是被告翠娃娃5赡养父亲二娃及母亲翠花,一起共同生活且履行照顾赡养的义务,母亲去世后被告翠娃娃5又单独和父亲二娃在一起共同生活13年,被告翠娃娃5是二娃最小的儿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房居住。赡养父亲20年了,二娃得到这笔拆迁款后就赠与了被告翠娃娃5,这符合天下父母向着小儿子和穷孩子的习惯,符合常理。3.二娃生前处理自己的财产完全是自己权力的体现,不需要告诉任何人,其他人也不能干涉二娃自己处置财产的权力,假设是被告翠娃娃5侵犯了二娃的财产权利,应该二娃向被告翠娃娃5进行主张,但是2015年赠与给被告翠娃娃5钱款后并未提出主张,说明二娃的赠与行为已经成立。

  被告翠娃娃5的代理人认为二娃有权处分自己的所有财产,在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并没有向被告翠娃娃5进行侵权主张,说明这笔财产已经转化为被告翠娃娃5所有。本案原告以二娃的遗产为由进行法定继承是错误的,按照侵权法律原则来看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翠娃娃5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遵照二娃的生前意愿。

  被告翠娃娃5的代理人称涉案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撑和佐证赠与事实的成立,相反,在被继承人二娃去世后,翠娃娃5与翠娃娃6曾通话谈及涉案款项分割事宜,又与翠娃娃4、翠娃娃3签订涉案款项的《还款计划》,且该《还款计划》双方互为义务,协议达成后,翠娃娃3即依约撤回有关诉讼项,行事逻辑、时间线清晰,并不具备欺诈的特征。

  翠娃娃5的上述言行与代理人主张的赠与不相符,且若系赠与,在翠娃娃6、翠娃娃4、翠娃娃3与翠娃娃5协商涉案款项分割问题时,翠娃娃5不但不积极主张赠与,甚至对赠与只字不提,这亦于常理不符。

  至于翠娃娃5的代理人提出的翠娃娃5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还款计划》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

  首先,《还款计划》和通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从法律上讲不适用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法律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而翠娃娃5与翠娃娃6的通话行为是认知范围内的日常生活行为,且与《还款计划》能相互印证,并非孤证。

  综上,法院认为从二娃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翠娃娃5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00170.14元是遗产。

  翠娃娃1、翠娃娃2、翠娃娃3、翠娃娃4、翠娃娃5、翠娃娃6基于与被继承人二娃的身份关系,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因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参照认定,即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翠娃娃1,12%、翠娃娃2,12%、翠娃娃3,12%、翠娃娃4,12%、翠娃娃5,40%、翠娃娃6,12%。

  按此比例,涉案款项700170.14元由翠娃娃5分得280070.14元,翠娃娃1、翠娃娃2、翠娃娃3、翠娃娃4、翠娃娃6各分得84020元。判决:

  1.本案诉争的二娃生前的错埠岭7号3栋东舍24户房屋拆迁补偿款767816.85元,认定为二娃的遗产明显属于认定错误。

  (1).该笔拆迁款项,是二娃在2015年期间,翠娃娃5与二娃两人一起居住共同生活长达10余年之时,所获得的属于二娃个人所有的财产,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和支配权。由于翠娃娃5单独和二娃共同生活和单独照顾二娃晚年的生活、饮食起居,二娃在2015年获得该补偿款之时,即将该费用就给予了翠娃娃5;也就说,二娃在生前就对该款项进行了处分,所有权归属翠娃娃5。二娃在2017年3月9日去世之时,就已经不属于二娃的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017年3月9日二娃去世之时,二娃就不享有自己生前已经处分了的财产所有权。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2015年二娃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认定为遗产,显属错误。(2).错误的将种类物的赠与混同为特定物的赠与,以没有书面证据来佐证二娃的赠与事实为由,否定二娃赠与的事实。本案二娃赠与的款项属于钱币的种类物性质,该物的赠与随即就可以给予,不需要任何的书面的凭据,一审法院将本案的种类物赠与等同于特定物的赠与,违背了自然惯例和作为父亲给儿子钱的自然常识。显然错误。

  (1).该还款计划的不具有将本案二娃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作为遗产的证据效力;

  第一,该还款计划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翠娃娃4作为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人的资格;

  第二、该还款计划在内容上,所表达的是给予翠娃娃3一人30万元,退一步讲,就是按照分配,翠娃娃3不可能一人享有30万元。所以该还款计划不具有效力。

  第三、该还款计划的内容为本案被告翠娃娃4自己事后添写,翠娃娃5在添属名字时为空白,翠娃娃3当时不在场,翠娃娃4事后找到翠娃娃3添加名字。所以在翠娃娃3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所谓的还款计划,显然不是翠娃娃5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翠娃娃5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本案在2018年期间,翠娃娃4曾作为原告身份向翠娃娃5主张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翠娃娃5的行为能力的有待认定,裁定驳回了翠娃娃3、翠娃娃6和翠娃娃4的起诉。

  在翠娃娃3、翠娃娃6于2021年期间主张继承二娃的房屋遗产之时,利用翠娃娃5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之时,采取哄骗的方法,诱使填写姓名,事后添加内容制造了该所谓还款计划。

  第五、该还款计划设定了条件成就的限制;现在翠娃娃3和翠娃娃6二人到法院起诉,所以该还款计划没有效力和约束力。

  第六、翠娃娃5与翠娃娃6的通话谈及涉案款项的认定;二娃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兄妹二人谈话涉及该款项,不能否定二娃生前已经处分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外的承认,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1.关于本案被告(原属于原告)在还款计划中作为证明人的质证程序中,拒绝回答还款计划的形成过程和上诉人的发问,已经灭失了证人资格和形成了该证据的瑕疵,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予提及,由于回避该事实。

  2.由于翠娃娃5与二娃共同生活,在二娃病患住院和病危期间,翠娃娃5为二娃缴纳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以及雇佣陪护人员的费用,一审法院在查阅了上述单据后,告知再行开庭审理的,至送达判决书之时,未在安排审理,将翠娃娃5的权利褫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将二娃生前已经处分的种类物的财产,错误的认定遗产,并且参照适用(2021)鲁0203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书所关于二娃特定物的房屋遗产的分配方法,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2021)鲁0203民初12600号一案涉及的是二娃特定物的房屋遗产(该房屋至今登记在二娃名下)本案涉及的种类物,该所有权二娃在世期间,就赠与转移到了翠娃娃5,由翠娃娃5享有,二娃至2017年3月9日去世之前,二娃也没有向翠娃娃5主张。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在举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因此翠娃娃5提交的证据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二、翠娃娃5的行为扰乱正常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应驳回其翠娃娃5请求,并对其进行惩戒。

  二审期间,翠娃娃5提交证据一,青岛市社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病历一份。证明2020年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翠娃娃5在门诊治疗精神病及用药情况。翠娃娃3、翠娃娃6质证称,病历真实性存疑,费用明细清单存疑,证明事项有异议。

  一、市北区台东街道卫生服务站并非正规三甲医院,该份门诊病历均系医生手写,并非机打,对病历上所写时间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二,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一份。此证明缴纳这期间买药用药的情况。翠娃娃3、翠娃娃6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定点医疗服务明细清单证明事项有异议,该份明细清单打印的就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均未记载拿药时间,2020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1日以及2021年10月17日均与本次诉讼无关。

  对证据一、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以下情形,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一审庭审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上午9点45分,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系一审庭审之前就已经存在,且翠娃娃5已经掌握的证据,一审期间翠娃娃5并未提交,因此并非新发现的证据,翠娃娃5提交的证据不应认定为新证据。

  证据三,孙英丽与翠娃娃5的离婚判决书一份。证明:判决书证明翠娃娃5自2002年期间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因为当时法定代理人是二娃。翠娃娃3、翠娃娃6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一、该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二、因翠娃娃5在此期间住院无法到庭因此法院才写的法定代理人为二娃,且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认定翠娃娃5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本院将另作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据此,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具体到本案,2022年6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03民特2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翠娃娃5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翠娃娃5在2022年6月13日之前,依法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翠娃娃5与翠娃娃6的通话及涉案《还款计划》均发生在依法认定翠娃娃5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翠娃娃5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因翠娃娃5患有精神疾病而认定为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从二娃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翠娃娃5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00170.14元是遗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关于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参照已经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翠娃娃5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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